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参保对象和缴费
(一)参保对象
1、单位职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2、个体工商户: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3、灵活就业人员: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从事一定职业活动的人员。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1、单位职工: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单位20%,职工8%。
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基数为广东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为20%。
三、养老保险待遇
(一)基本养老金
1、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2、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广东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3、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二)养老金调整
1、根据广东省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
2、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广东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
(三)养老金领取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累计缴费满15年。
四、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一)基金筹集
1、养老保险基金由单位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投资收益等组成。
2、单位和个人缴费按时足额缴纳,不得拖欠。
(二)基金投资运营
1、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由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管理。
2、基金投资运营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原则,确保基金安全和增值。
(三)基金监督
1、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结余等情况。
2、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五、法律责任
(一)单位和个人责任
1、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2、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处以罚款。
(二)管理部门责任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解释权
本细则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是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框架性内容,以下是详细内容:
一、总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参保对象和缴费
(一)参保对象
1、单位职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2、个体工商户: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3、灵活就业人员: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从事一定职业活动的人员。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1、单位职工: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单位20%,职工8%。
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基数为广东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为20%。
三、养老保险待遇
(一)基本养老金
1、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2、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广东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3、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二)养老金调整
1、根据广东省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
2、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广东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
(三)养老金领取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累计缴费满15年。
四、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一)基金筹集
1、养老保险基金由单位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投资收益等组成。
2、单位和个人缴费按时足额缴纳,不得拖欠。
(二)基金投资运营
1、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由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管理。
2、基金投资运营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原则,确保基金安全和增值。
(三)基金监督
1、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结余等情况。
2、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五、法律责任
(一)单位和个人责任
1、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2、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处以罚款。
(二)管理部门责任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解释权
本细则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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