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行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申报和缴纳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应当遵循合法、及时、足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职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共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社会保险费申报和缴纳信息的实时交换和共享。
第二章 社会保险费申报
第六条 申报主体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费。
包括但不限于:
1、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2、职工的基本信息;
3、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4、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5、社会保险费的缴费金额。
第八条 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工作。
第九条 申报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线上平台或者线下窗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申报资料
用人单位在申报社会保险费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2、职工名册;
3、职工工资表;
4、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 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十一条 缴纳主体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缴纳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工作。
第十三条 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线上平台或者线下窗口向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四条 缴纳凭证
税务机关在收到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应当出具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
第十五条 缴纳金额的调整
用人单位在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过程中,如发现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或者缴费金额有误,应当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税务机关申请调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申报和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违规处理
对于未按照规定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以罚款;
3、暂停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
第十八条 举报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税务机关举报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是《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全文内容,该办法旨在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流程,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同时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明确申报主体、内容、时间和方式,以及缴纳主体、时间和方式,该办法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通过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和违规处理措施,增强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的合规性,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和举报投诉渠道的开通,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提供了有效的监督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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